丈夫去世 再婚妻子为抚恤金将女儿孙子告上法庭

时间 • 2025-12-02 00:05:25
认为
死亡
抚恤金
分得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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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四川西昌男子万涛因病去世,留下的一封遗书中写明:自己去世后的所有待遇都交给自己的再婚妻子梁静。但还没等骨灰下葬,梁静却与万涛的女儿万洋红、孙子万苗因丈夫原单位发放的5万余元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产生了纠纷。

梁静认为,这笔钱应该完全属于自己,却遭受万洋红和万苗的阻拦,没能拿到,遂将她们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酌情判给万洋红1047.36元,万苗5000元。因梁静不服孙子万苗分得5000元,又提起上诉。

2019年6月20日,红星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发现,近日,二审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梁静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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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表示,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丈夫死后,再婚妻子与孙子为钱闹上法庭

梁静与万涛是再婚重组家庭,在两人登记结婚前,万涛与前妻共同生育了两儿一女,其中长子和次子都已经去世,血脉只留下长子的孩子,即孙子万苗一人。

2017年6月29日,万涛病逝,目前骨灰仍寄存于西昌市殡仪馆。在生前,万涛留下一封亲笔写下的遗书:他去世后的待遇都给自己的再婚妻子梁静。之后,万涛生前所在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了万涛的死亡丧葬费21927元,抚恤金31047.36元。

然而,就是因为这笔5万余元的财产,梁静与长女万洋红和孙子万苗产生了纠纷。在梁静看来,丈夫留下了遗书已经清楚地写明将去世后的待遇都给自己,那么这笔财产理应由自己全部获得,却遭受到两人的阻拦,导致丈夫原单位一直没有将钱拿给自己。

2018年9月3日,梁静将两人告上法庭。而万洋红和万苗则认为,这并不是一起继承纠纷,诉讼标的死亡抚恤金与丧葬费都与继承无关,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再次上诉,不满孙子分得5000元抚恤金

一审西昌市人民法院认为,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丧葬费包含了多项费用,其中骨灰的存放埋葬也属其中的项目之一,万涛的骨灰至今未进行埋葬,具体产生的费用不明确,所以对案涉丧葬费部分暂不宜处理。

而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的内容,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

法院认为,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子女、孙子女等,案涉各方均属于死者万涛的近亲属。综合考虑相关方的实际情况,梁静年事较高,又无工作收入来源,万洋红有固定工资收入来源,万苗虽已成年但系在校大学生无收入来源,酌情认定万涛的死亡抚恤金31047.36元,由梁静分得25000.00元,万洋红分得1047.36元,万苗分得5000元。

在得知一审判决结果之后,梁静仍然不服,认为万苗不应分得5000元,遂于2019年4月8日上诉至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5000元为自己享有。

法院二审判决:死亡抚恤金不属于财产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定义,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关于抚恤金的分割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并不属于遗产。

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万涛直系亲属的具体情况,按照优先照顾老幼的原则,由梁静分得抚恤金的大部分25000元,万苗分得少部分5000元,万洋红适当分得1047.36元,分割合情合理,并无不当,对此予以维持。

另外,由于丧葬费在当事人之间并未结算,所余具体金额无法确认,所以法院不作处理。

最终,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梁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遂驳回了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红星新闻记者陈柳行

编辑汪垠涛